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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新方法准入制度及实施办法【医疗工作制度汇编】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人: 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2-05-31       访问次数: 11847

  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国家和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口腔专业及本院特点特制订《绍兴市牙病防治院新技术、新方法准入制度及实施办法》。

  1、新技术、新方法是指临床上尚未使用过或在我院尚未开展过的新技术、新方法。结合口腔医学专业和我院的特点,可将其归类为五大类:Ⅰ类新技术、新方法:指临床上较为成熟的技术(指已写入教课书或临床诊疗操作规范的技术或方法),而我院以前未开展过的;Ⅱ类新技术、新方法:主要指使用新器械、新设备或新材料开展的本身操作难度不高的新技术、新方法;Ⅲ新技术、新方法指国外、国内有人报道已开展过,而我院尚未开展过,成功率较高、安全风险较低的新技术、新方法;Ⅳ类指国外、国内有人报道已开展过但成功率不肯定、风险较大的新技术、新方法;Ⅴ类新技术、新方法:指尚未开展过的探索技术、方法。

  2、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展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违反相应部门的管理规章。

  3、Ⅰ类、Ⅱ类新技术、新方法首次开展前相关人员应进行一定的进修、培训(参加相应的学习班),开展人员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开展前必须由科室讨论,报医教科备案,Ⅱ类新技术、新方法开展前必须由相关部门核查开展器械、材料的三证。Ⅲ类新技术、新方法应由主治医师资格的人员方可进行,开展人员需经过相应技术进修、培训或在它院亲自做过。开展前应将个人职称资质、培训证明和新技术、新方法的有关资料等备齐后经科室讨论,医教科备案,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在临床上实施。Ⅳ类新技术、新方法参照Ⅲ类审批程,实施前应制定相应的不良后果应急处理预案,经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实施。Ⅴ类新技术、新方法应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方可进行,开展人员需经过相应技术进修、培训或在它院亲自做过。开展前应将个人职称资质、培训证明和新技术、新方法的有关资料和不良后果应急处理预案等备齐后经科室(必要时要有外院人员或其它专业人员参加)讨论,报医教科备案,医教科审核后,报请专家论证,经论证同意后,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4、以上各类新技术、新方法开展前均应向病人实行告知,并经病人本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5、新技术、新业务准入实施后,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妥善保存好,新项目验收后,应将技术总结、论文复印件交医务处存档备案。

  6、医教科每半年对新项目例行检查一次,项目负责人每半年向医教科书面报告新项目的实施情况。

  7、对不能按期完成的新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向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详细说明原因,医疗质量管理小组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申请人提出质疑批评或处罚意见。

  8、外请技术人员来我院开展新技术、新方法按以上程序报批。

  9、开展新技术、新方法前未按以上规定执行的,医疗后果由其本人承担。